山东省汶上县的胡某在工地上施工,因工地上缺料,开吊车的赵某又回家午休,胡某便擅自开启吊车为工地上运砖料,没成想操作失误,将一工人挤伤,法院最终判其赔偿该受伤工人20余万元。
汶上县的胡某,赵某二人同在一个施工队建筑民房,为了方便运送砖料,胡某雇用吊车,赵某负责在工地上操控吊车,2007年8月28日中午12时左右,赵某完成上午的工作量以后准备回家吃饭,临走时,切断电源,收拾好工具,并嘱咐胡某看着点吊车,便离开了现场,赵某走后,工地上却少两车砖料,胡某便擅自启动了吊车,但由于胡某操作吊车有误,吊车安全控制支架断裂,吊车臂下落,把正在该工地干活的刘某挤伤,经鉴定,刘某的伤残程度为一级。
事后,刘某认为胡某作为直接致害人,造成刘某伤残,应承担赔偿义务,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而胡某却辩称当天赵某离开时委托过胡某操作吊车,因此赵某应付全部责任,自己只是义务帮工不应负任何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擅自启动吊车送料,由于操作不当,致使吊车安全设置断裂,造成吊车臂失控突然下落,从而导致刘某受伤,胡某作为直接致害人应付全部责任。对于胡某所称受赵某委托才启动吊车的情况,因其拿不出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胡某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总计240495.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