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姚克勤报道:为捡废旧钢材料,周先生闯入了一建筑工地,不料被正在进行垃圾清运的长臂挖掘机铲伤,致其右小腿截肢。周先生将工程承包人蔡先生和挖掘机的所有人某工程机械设备公司告上法庭,认为他们未尽到保证安全施工的责任和义务,要求赔偿。记者今日从黄浦法院获悉,法院认定被告蔡先生和工程机械设备公司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构成共同侵权。原告周先生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因此,判决被告蔡先生和工程机械设备公司赔偿原告周先生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近40万元。
原告:捡废品遭铲伤截肢索赔百万
2005年6月由四川至上海打工的周先生育有一子一女,为增加点收入,2006年10月14日凌晨2时左右,他到住地附近的建筑工地捡废旧钢材料。工地上,被告蔡先生租用的一台工程机械设备公司所有的长臂挖掘机正在清运垃圾。由于照明条件不好,挖掘机的驾驶员没有发现周先生,将其铲伤。事故发生后,周先生右小腿作了截肢手术,安装了假肢。经伤残评定及伤后休息、营养、护理期限鉴定后,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07年12月18日出具了法医学鉴定书,结论为:右小腿截肢术后及右下肢功能障碍已分别构成六级、九级伤残。考虑今后需手术拆除内固定,伤后可酌情予休息18个月,护理6个月,营养6个月。
周先生认为工程承包人蔡先生及挖掘机的所有人工程机械设备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276000元、误工费78850元、营养费7200元、住院伙食补贴费2170元、护理费6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946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8096元、鉴定费1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共计1134396万元。
经核定,法院确认除精神损害外,周先生的损失范围包括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541377万元。
被告:系半夜擅自闯入 应自负主要责任
被告蔡先生是事发建筑工地垃圾清运项目的承包人。他认为周先生是半夜擅自闯入正在施工的工地,而其所在之地正是挖掘机驾驶员的视觉盲点,加上工地现场照明较差,才造成了他受伤。对此周先生应负主要责任。工程机械设备公司则称已将设备租给了蔡先生,因此不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对本次事故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蔡先生作为建筑工地垃圾清运工作的承包人,有保证安全施工的责任和义务,尤其在建筑工地这样一个危险性较大的区域,更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发当天实行夜间施工,更应在施工现场提供良好的照明设备及加派现场管理人员。因疏于管理,才使周先生进入了正在施工的现场,加上工地现场照明条件不好,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此,蔡先生具有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肇事长臂挖掘机的驾驶员在施工现场照明条件不好的情况下,未向承包方及时提出要求整改或停止施工,并且在施工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驾驶员是工程机械设备公司所指派,因此由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周先生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了解夜间进入建筑工地的危险性,因此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综合具体案情、原告周先生的损害后果、各方的过错程度、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蔡先生、工程机械设备公司赔偿原告周先生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324826.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