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艾友、张正宝和杨恒分别是肥西县和长丰县的农民,他们不务正业,竟然驾驶挖掘机干起盗窃的勾当。昨天,这起盗窃案经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2008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花艾友、张正宝、杨恒经商量后,到合肥市长江路与无为路交叉路口处,由杨恒驾驶挖掘机将埋设在此的电缆套管挖出,后三人将挖出的2根电缆套管(经评估鉴定价值1724元)盗走,销赃得款被他们均分。6月30日凌晨,他们故技重施,再次窜至长江路与无为路交叉路口处,由杨恒驾驶挖掘机将埋设在此的4根电缆套管(经评估鉴定价值3448元)挖出,三人随后在现场将盗得的电缆套管销赃给收废品人员,得赃款900元后离开。收废品人员在携带赃物离开现场途中被他人发现,赃物被截留。7月1日,杨恒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花艾友、张正宝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172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据此,庐阳区法院判处花艾友、张正宝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杨恒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分别对三人各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