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赵某某等4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已获法院一审判决。这是继同案犯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获刑后,又一批漏网之鱼得到法律的惩罚。
案情回放
青海西宁人陈先生从报纸上看到一条广告:低价转让“厦工牌”装载机,联系人“李经理”。他拨通了电话,双方约在北京见面,“李经理”等人带陈先生来到位于朝阳区黑庄户乡的一个院内看了一台装载机,并称是厂子因转制才舍本低价处理的新机器。陈先生叫随行人员铲土试试机器,“李经理”马上拦住了,“这可不行,铲斗蹭掉了皮,你们如果不要,回头我们就不好卖了。”陈先生虽心有疑虑,但不愿错此良机。第二天,“李经理”又向陈先生引见了“张总”,并验看了第二台装载机。然后,“张总”和陈先生签了转让两台装载机的协议,并去银行转账付了22万元货款。
陈先生觉得以近市场半价买到两台名牌装载机,还是比较满意。可回到西宁投入使用,发现这两台机器根本不能用,陈先生报案。
经过鉴定,上述两台装载机均系劣质、拼凑、假冒“厦工牌”的产品,陈先生还向民警出示了其在购买装载机时与“李经理”的合影。原来,就在交易的过程中,仍有顾虑的陈先生拿出了事先准备好的相机,与“李经理”在交易现场合了影,最初本是以免日后出问题卖方赖账,没想到却成了证据。
照片铁证 犯罪嫌疑人落网
据通州分局治安支队民警介绍:陈先生来报案时出示的16张交易现场照片,为侦破本案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线索。陈先生指出,其中一张照片正是卖方中的“李经理”和陈先生的正面合影;还有一张照片是卖方六七个人员协助将两台装载机装车的场景,其中一个身材高大、黑西服的男子正是“张总”。
民警据此展开调查,联系天津警方,得知照片上的“张总”正是在天津执行缓刑的李春雨,该人曾因销售伪劣装载机,被天津宝坻法院判处过刑罚。同时,通州分局获得“李经理”的相关线索,同日对二人网上追逃。“李经理”、“张总”被抓获后,在照片等证据面前,他们再难抵赖。
细查发现漏网之鱼
此案被移送至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认真审查、核实证据后发现,本案中冒充厂方卖方人数众多,除了交易当天现场冒充“张总”和“李经理”的张某某、李某某外,另有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人涉嫌参与此犯罪活动,遂向公安机关发函,要求对相关人员涉嫌犯罪事实进行侦查。在张某某、李某某获刑后半年内,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等5人又先后归案。
这是一个看似松散,却各有分工、密切配合的犯罪组织:其中,周某某和韩某某专门负责联系报刊的广告公司,在报刊上登载转让装载机的广告,周某某还冒充厂家负责人与“上钩”的买主电话商谈价格,约至北京后,周某某、韩某某再联系装载机的“卖主”王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将车运至事先找好的仓库。交易当天,张某某充当“张总”,李某某充当“李经理”,赵某某充当“张总助理兼司机”粉墨登场,与买主具体交涉转让事宜。本案中的陈先生就是陷入了这些人设下的骗局。那么,“李经理”“张总”等人是犯了诈骗罪吗?
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质在于以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为无偿获得他人的财物,诈骗者一般是不向对方支付对价(如货款、货物)的,即使支付,其价值和被害人提供的财物相比,也是可以忽略不计的。
本案“张总”、“李经理”等在和陈先生的交涉中,确实存在“以废旧机器冒充‘厦工牌’产品”的欺骗行为,但取得陈先生交付的22万元,主要还是装载机实物的交付。虽然装载机是旧车翻新的不合格产品,且“张总”等人购买和翻新该车的花费,要少于陈先生支付的款项,但款项差额尚可认定在卖装载机获利范畴之内,从总体和本质上看,仍然是销售产品得利的行为。从对两台装载机鉴定结论看,属于劣质、拼凑、假冒“厦工牌”的产品,系伪劣产品。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客观表现“以次充好”,所以本案最终定性为销售伪劣产品犯罪。通州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张某某、李某某等人提起公诉;法院也以此罪名进行了一审判决。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